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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2024-01-04 10:48:23 文/博爱门户网

汉中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5倍。缴存比例:按缴存基数的5%计算。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缴存基数低于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汉中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及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汉中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一、汉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2024年汉中的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还未公布,以下仍是沿用往年的相关政策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50万元(含),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以内。

2、贷款申请人和配偶的银行商业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已为他人贷款担保额和公积金贷款申请额总合不得超过50万元。  

3、用房产做抵押的,最高贷款额为所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补缴、趸缴等形式不视为连续缴存。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人的月平均收入应当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两倍。

3、有规定期限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且房屋用途为住宅,按照《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4、申请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7、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8、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职工需同时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首付比例高者为准。

三、汉中公积金租房提取新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缴存人可选择本辖区内非缴存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或者在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人及配偶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自住住房被纳入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分摊支付改造费用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半年以上的。

第六条  已办理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还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不受理被纳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惩戒期内)管理的缴存人申请非销户类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属于第五条提取情形中第(五)、(六)、(七)、(八)、(十一)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八条  非销户类的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3个月公积金缴存额。

第九条  职工支付住房房租的,提取人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条  职工支付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摊费用的,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提取人应当自改造费用缴纳票据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偿还本人及配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二条  偿还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或全部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三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年内只能提取一次,超过时限不予受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房金额;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首付款金额(包括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部分)。

第十五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总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总额,可办理一次提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职工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簿。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①三年以内的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支付房款发票。

(二)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①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①三年以内的《拆迁安置协议》;②支付房款票据。

(四)购买存量房的,提供:①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②首付款票据;未纳入网签备案管理的提供(其中之一):①三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②三年内变更后(产权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契税发票。

(五)职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提供:①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内部购建房协议(三年内有效);②已交房款票据。

(六)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①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翻建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原房屋产权证);②县级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文件;③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本人或配偶建房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已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三年内有效)。

(七)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由县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明确建议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察意见书》;③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第十八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①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贷款)合同;②与合同相对应的最近三个月以上(含)的还款明细、余额单等印证资料。

第十九条  在本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进行还贷提取的,缴存人(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异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外)的,提供:①借款合同;②贷款余额、还款明细单等相关依据(出具单位盖章)。

第二十条  职工支付住房房租的,提供:①租房发票;②租房合同;③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簿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单身声明);④夫妻双方租住地《不动产查询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支付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费用的,提供:①自住住房房屋产权证;②分摊到本户的支付费用票据;③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的改造方案。

第二十二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其中一项。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第二十四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即时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②劳动能力丧失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①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②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遗赠人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③受益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一)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参照市医保部门大额医疗保险范围确定),提供: 1年以内的住院证、医院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和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指明的药品)原件。以前年度认定为大病,后期持续治疗的,还需提供后续治疗检查证明材料。

(二)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提供:①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证明原件;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原件;③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原件。(以上材料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  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半年后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及销户手续。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业务大厅和网厅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资料扫描、提取人人像采集。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复核岗进行复核。审批通过后,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指模)确认,打印提取凭证,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应到公积金业务大厅和网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提取申请资料真伪,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提取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对申请材料无法核实或材料虚假的不准予提取,并由业务受理人将处理决定通知提取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引》(汉房金管﹝2018﹞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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