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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2024-01-17 10:49:37 文/博爱门户网

一、贵港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2024年贵港的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还未公布,以下仍是沿用往年的相关政策 

贵港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一是符合条件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多子女家庭的缴存人及其共有人,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不超过家庭还款能力的条件下:

“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10万元,即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

“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20万元,即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5万元,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

二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人数,符合条件申请我市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二孩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上限在有配偶家庭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度标准基础上提高200元/月,即1400元/月;

符合条件申请我市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三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上限在有配偶家庭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度标准基础上提高400元/月,即1600元/月。

据介绍,该政策仅适用于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缴存人为多子女家庭,申请享受本政策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除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需申请材料外,需提供缴存人各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载明多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补缴、趸缴等形式不视为连续缴存。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人的月平均收入应当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两倍。

3、有规定期限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且房屋用途为住宅,按照《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4、申请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7、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8、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职工需同时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首付比例高者为准。

三、贵港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计算您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您的家庭月收入(指夫妻双方月收入、离退休职工与其子女等其他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下同),每月至少扣除400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具体的贷款额度金额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和信用等级。

四、贵港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和《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贵港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贵住建通〔2023〕13号)的文件精神,为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

(一)提取适用范围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贵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含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并委托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该政策实施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

(二)办理时限

已取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的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在确认表审核通过之日起30日内前往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审核通过当场转账。

(三)提取条件

1.符合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非冻结状态的,并在2024年2月29日前取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

2.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合同网签备案。

3.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提取转账业务。

(四)办理流程及材料

1.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到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初审: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原件;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4)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父母子女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单位证明、村委居委证明均可)。

2.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签发《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

3.缴存人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4.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申请提取支付购房首付:

(1)已网签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合同补充协议的还需提供补充协议);

(2)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4)售房企业承诺书;

(5)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5.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办理要求

1.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应同时到中心申请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中确定的金额一致。若不一致,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转账手续。

3.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婚姻情况等在业务办理期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本通知提取要求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业务撤销,如缴存人或配偶、父母、子女不办理业务撤销,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转账手续。

4.该业务办理后,符合条件的缴存人仍可以在预售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支付购房自付费用。

5.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消“职工在购房时只能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上二选一”政策

缴存人在购建自住住房时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2024年1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不再认定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为缴存地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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